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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德古调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稿

来源:凉山州司法局时间:2023-08-17 07: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德古调解传承彝族优秀法治文化发挥德古在法治凉山建设和移风易俗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辖区德古调解相关调解组织、德古调解员德古调解行为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德古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多元化解纠纷途径,形成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条德古调解是由德古调解员主持依照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民族传统习惯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德古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依法公正、平等自愿、高效便民、保密原则。

第五条德古调解不得阻止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六条自治州(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德古调解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市)司法行政部门鼓励德古调解优秀传统民俗法治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有机衔接对在德古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对德古的业务培训负责落实州级德古调解培训工作经费

第八条 依法登记设立的德古调解协会依照其章程对其会员进行自律性管理,加强德古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九条 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德古调解协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调解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德古调解协会购买调解、法律咨询、工作信息等服务,为德古调解协会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一节德古调解协会

第十条德古调解依法登记设立组织相关德古调解员调解彝区民间的纠纷。

德古调解协会应当设立党支部,确保调解工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 德古调解会及其分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州级司法行政部门。德古调解协会与各分会之间无上下级关系独立开展工作有工作需要可以相互协作

德古调解会及其分会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德古调解员名册报备制度,德古调解协会应当编制辖区内德古调解员名册,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地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公开相关信息,作为培训、考核依据。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依法监督德古调解协会工作

第十 德古调解协会工作职责:

(一)定期培训德古调解员业务知识

预防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向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汇报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保障德古调解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惩戒德古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德古调解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对各德古调解分会和德古调解员的管理及职业道德建设,并接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德古调解协会秉承不盈利原则德古调解协会和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办案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办案经费的补贴结余资金应用于发展德古调解事业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该在调解组织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向服务对象公开

第十五条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的应当在有当事人签名的调解协议上加盖德古调解协会或组织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德古调解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德古调解档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节德古调解员

第十七条德古调解员由德古调解或德古调解聘任的人员担任。

加入德古调解协会的德古调解员应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德古调解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德古调解员中分配

取得德古调解员资格的由聘任组织发给具有一定服务期限的德古调解员证。

第十八条德古调解员应当由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凉山州德古调解协会章程、遵守德古调解员行为规范群众认可懂彝语文并具有相应调解经验文化水平、政策水平认同德古调解员聘任规则并且未受过刑事处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

十九 德古调解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法律和彝族优秀传统习惯进行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十德古调解员以德古调解组织名义从事调解活动。

德古调解员不得在停止执业期间继续以德古名义从事调解业务不得在德古调解协会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协会确认的德古调解身份调解利。

第二十一条德古调解员调解案件实行调解员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但是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一)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与调解事项本身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当事人要求其回避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更换调解员

二十二 德古调解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借调解徇私舞弊,偏袒枉法;

(二)压制、侮辱、欺骗、威胁当事人;

(三)以个人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索取、私自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违规收取调解费用

将调解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转委托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德古调解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德古调解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德古调解案件纳入人民调解的德古调解员有权按照人民调解标准获得工作补贴。

仲裁委员会聘用为仲裁员的德古调解员办理仲裁案件可依照仲裁法、仲裁组织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获得办案报酬。

第二十四条 德古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侮辱或者其他人身、财产侵害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德古调解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德古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的学习培训培训学习成绩将纳入对德古调解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其聘任组织收回调解证并解聘。

第三节受理调解基本程序

第二十 德古调解以协会及调解组织名义受理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民间借贷、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医疗、道路交通、山林土地草场等常见多发的纠纷。

第二十 德古调解协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

(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

第二十 德古调解协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对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九 当事人可以向德古调解协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德古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德古调解协会应当填写人德古调解受理登记表。

三十 德古调解协会在组织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德古调解协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德古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自主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或者选择不一致的,调解组织可以指定德古调解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德古调解协会在调解前应当核实并确认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三十一 德古调解会调解民间纠纷,应遵照基本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德古调解员资格证件并宣读调解纪律

)核对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身份,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及各自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由当事人阐明主张,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核对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教育;

)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宣布调解结果。

德古调解会会员在合法前提下,也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调解纠纷。

三十二 德古调解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在受理纠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德古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原则上调解期限不超过60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三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德古调解会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

(二)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提出通过仲裁、行政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的;

(三)纠纷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四)调解期限届满后仍无法达成调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调解成功后三个月内德古调解员应对案件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三十五条防止扩大激化矛盾,对调解不成案件当事人德古调解员应当引导其通过仲裁、行政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或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调解协议

第三十六条德古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可根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有给付内容且不能及时履行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德古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三十七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自愿申请司法或仲裁确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三十八 德古调解未依照本规定履行对德古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对德古调解员管理培训等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部门可提请民政部门依法注销。

三十九 德古调解员违反德古调解工作规定,由其所在的德古调解依据德古调解员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德古调解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由其聘任组织收回调解证并予以解聘。

违规从事调解收费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执法机关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凉山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  本规定自202XXX日起施行。